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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两个百分点
编者 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7/7/10 

新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
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两个百分点

  

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、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,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,近日,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对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%降至3% ,下调了两个百分点。

  根据新版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办法”),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、返还等内容 ,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,如保证金预留、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、期限等。

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,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,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。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,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。

  缺陷责任期内 ,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;到期后 ,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。

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,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。如无异议,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。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,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,逾期未返还的 ,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。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 ,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,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。

  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。缺陷责任期内 ,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 ,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,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。缺陷责任期内,如发包方被撤销,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,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。

 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 ,发 、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;推行银行保函制度,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。

  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,新办法规定 ,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,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。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,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。

  据了解 ,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,原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摘自 《中国建设报》 2017.07.06 宗边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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